近日,太康县法院判决一起侵犯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案,房东卖自己的房屋,本来属于个人做主的事,但由于事先没有通知租房户而将房子卖给了其他人,违反了有关规定,而被太康县法院判决房屋买卖无效。 太康县老冢镇一退休干部刘某在本镇106国道东侧拥有8间门面房,分上下两层。2003年、2004年先后租赁给刘海成、张来德各4间,双方就租赁期限、租金给付方式等作了明确约定,刘、张二人恪守约定,而且已将2007年度的租金交清。2006年11月份,在租期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房东刘某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了邱某。两个租房户本来也有意购买该房屋,但由于事先不知道房东卖房的事,于是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东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法院认为,房主刘某出卖出租房屋前,未通知二原告(租赁户),而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邱某,侵犯了二原告的优先购买权,故对二原告要求确认刘某与第三人邱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