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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驰名商标生产断路器断送前程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12 〗

    前不久,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个体户蔡某发财不依法经营,而是生产假冒驰名商标的电子断路器,结果构成犯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断了自己的财路,断送了四年的前程。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正泰”商标是注册商标,并且是驰名商标。浙江省乐清市的个体户蔡某,得知陈某(另案处理)在浙江省乐清市生产假冒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正泰DZ47”断路器,20066月份,蔡某通过亲戚介绍帮陈某租房子并负责卸货、装货、看门、运输。掌握了一定的技术和购销渠道之后,蔡某便离开浙江来到太康县符草楼乡,从他人手中购买假冒的中国驰名商标“正泰”产品外壳、说明书、合格证等物品,开始单独生产、销售与“正泰”注册商标相同的“正泰DZ47”小型断路器。先后生产该类型的断路器42483个,非法经营数额34万多元。从始至终,蔡某都没有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也无任何合法手续。蔡某对指控其在太康的犯罪行为无异议,但认为在浙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蔡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生产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产品,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蔡某在浙江明知陈某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而予以运输和帮助,依照最高检、最高法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认定蔡某在浙江帮助陈某看门、运输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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