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个体户蔡某发财不依法经营,而是生产假冒驰名商标的电子断路器,结果构成犯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断了自己的财路,断送了四年的前程。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正泰”商标是注册商标,并且是驰名商标。浙江省乐清市的个体户蔡某,得知陈某(另案处理)在浙江省乐清市生产假冒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正泰DZ47”断路器,2006年6月份,蔡某通过亲戚介绍帮陈某租房子并负责卸货、装货、看门、运输。掌握了一定的技术和购销渠道之后,蔡某便离开浙江来到太康县符草楼乡,从他人手中购买假冒的中国驰名商标“正泰”产品外壳、说明书、合格证等物品,开始单独生产、销售与“正泰”注册商标相同的“正泰DZ47”小型断路器。先后生产该类型的断路器42483个,非法经营数额34万多元。从始至终,蔡某都没有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也无任何合法手续。蔡某对指控其在太康的犯罪行为无异议,但认为在浙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