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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法院四项措施规范立案促公正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7-14 〗

 

近日,河南省太康县法院从建章立制入手,完善四项措施,将四种情形列为私自办案,明确私自办案责任追究办法,以进一步规范立案工作,促进公正司法。这是该院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采取的又一项得力措施。

一是统一立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太康县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制度》、《太康县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对审理和执行的各类案件,一律由立案庭负责审查把关登记,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统一管理”。凡违反“三统一”规定办理案件的,视为私自办案。

二是便民立案。为确保司法便民和规范立案的有效统一,在统一立案原则下,实行基层法庭案件和其他审判业务庭案件立案“双轨制”。对属于基层法庭管辖的案件,允许基层法庭在法庭所在地先行接收当事人的诉讼申请材料,避免当事人往返奔波,减少诉累,但必须在7日内报立案庭审查、登记、统一编号并加盖立案专用章,逾期则不予登记。其他各审理、执行业务庭办理的案件则必须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统一编号、统一收费,加盖立案专用章。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私自办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做到当天立案,对需要补充立案材料的,对所需补充的材料,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以及先行接受起诉材料的基层法庭人员要一次性尽到相关告知义务,以减少当事人往返奔波的次数,减轻当事人诉累。

三、严禁违规管辖。进一步明确规定,从200878日起,除因回避等法定事由并按照程序审理本院交办的案件外,基层法庭不得审理属于其他法庭管辖的案件,不得超标的额受理案件,基层法庭以外的各民事审判庭不再受理婚姻家庭案件。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私自办案。

四、排号转交。为避免当事人自己联系主办法官和办案业务庭的带来的种种弊端,防止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挑肥拣瘦、拈轻怕重、争办或推诿案件,该院规定院内各审判、执行庭除遇到回避等法定事由之外,一律按立案庭登记的立案号轮流排序,审理转交的案件。未经立案庭审查排号转交的案件,视为私自办案,对交办的案件推脱不办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上述四项措施有效地杜绝了无号、重号案件及先审理后立案等不规范现象的发生,所有案件全部纳入了统一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了管理水平,为实现审限跟踪监督,强化发回重审案件监督,进行错案责任追究等案件流程管理,夯实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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