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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数罪并罚六年徒刑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6-16 〗
 

   太康县城关镇东城街居民张某,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敲诈勒索犯罪、强迫交易犯罪、寻衅滋事犯罪于2005年10月经太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7年12月18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后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太康县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08)17号起诉书向太康县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太康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结。

2002年以来,张某参加以刘某(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组织,有组织的采取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手段,欺行霸市,称霸一方。2003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等人非法统管太康——马头线路的18辆客车,规定每辆车必须向他们交1.5万元线路费,否则不能运营。后车主李某、白某等人交给刘某、张某等人7.5万元线路费后,才能正常营运,但有两辆客车终因未交管理费而被迫停运。2003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等人到太康县公路局建筑工地,用木棍将公路局的院墙捣出一个三米多宽,一米多高的豁口。2004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等人驾车到太康县国营车站,对王某头部、腰部进行无故殴打。2003年6月份的一天,因经营许昌——敖江客车的马某对刘某等人收钱表示不满,被告人张某即伙同刘某等人用摩托车堵住客车门,不让马某发车。下午马某被迫将车上乘客转让到另一辆许昌——敖江的客车上,被告人张某、刘某等人才离去,并扬言谁不买就跑不成。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垄断客运市场,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张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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