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县区动态 >>太康县 >

雇工意外受伤 雇主连带赔偿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7-29 〗

    7月12日,太康县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赵某、蒋某连带赔偿原告段某人身损害赔偿款3万元。

原告段某是太康县毛庄镇段庄村村民,2007年9月6日,段某跟随建筑队到开封市尉氏县中原皓月肉牛加工厂建筑工地施工,施工过程中意外摔伤。并于当日住进尉氏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07年9月27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计16106.25元。2007年9月26日,段某委托其弟与雇主段某、赵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为:段某在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由赵某、蒋某承担,除住院期间的药费外,二被告另外赔偿段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协议签订后,赵某给付段某2万元,2007年9月29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3万元的欠条,但该款二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赵某辩称,其已为原告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6106.25元,且先行支付的2万元也是自己筹集的,因此不应再支付任何费用。被告蒋某未出庭应诉。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人身损害所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应当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二被告对原告段某的人身损害赔偿应负连带责任。


分享给朋友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给你的朋友。
中国长安网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周口市政法委 | 豫ICP备07502756号
豫公网安备 41160202000088号  |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