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心怀不轨预谋抢夺他人财物,三天之内多次对他人实施抢夺,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受到了威胁和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近日,该三名男子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2010年5月10日,李某等三人到张集街上,进行盯梢,伺机作案,因未找到合适的作案对象,三被告人又共同乘摩托车经马厂到太康县城。次日,三被告人到太康县高贤乡街上,分别进行盯梢银行取款人。后在高贤乡政府西200米处,抢夺李某现金4023元。案发后部分赃款已退还。5月12日,三被告人到太康县常营镇街上,分别寻找目标,后在常营东街通往前何村的小柏油路上抢夺姚某放在自行车前面车蓝中的皮包一个,内有现金1500元,银行卡两张、礼品盒一个、诺基亚手机一部,经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900元,案发后,赃物已退还。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三被告人预谋并到张集乡街上实施抢夺踩点,系犯罪预备。在抢夺犯罪中三被告人事前通谋,又各自踩点后分别结合实施抢夺行为,另一被告人李某虽未直接实施抢夺行为,但其积极参与预谋、踩点,并提供作案工具,亦应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三被告人均构成抢夺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