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重要讲话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要继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发展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发展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基层司法所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民主、法治、和谐,三者相辅相成。当代和谐社会实际上是指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历史经验证明,和谐并非自然形成的,而是运用法治等手段在不断的社会调节中实现的。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而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法治精神就是崇尚法律而不是崇拜权力,遵守法律而不仅仅是服从权力;维护法律而不是追求权力,即依法而治,实行法治,进行依法治国。 因此,司法所人员必须认清自身的责任,充分发挥自己和群众接触直接广泛的优势,不间断地对人民群众进行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教育,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司法行政干警首先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的勤务员,司法所人员更要从自身做起,树立正确的权力意识,用法律限制权力范围,用法律规范权力的行使,做到权力必须依据法律取得、权力必须依据法律程序行使,权力可以依法剥夺和取消。只有这样,才能弘扬法律的权威,消除权力崇拜的余迹,才能通过法律和法治构建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 要牢固树立发展基层民主人人有责的意识。基层司法所直接和普通群众打交道,处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最前沿,其队伍素质、履行职责的能力水平、工作责任心等直接关系到发展基层民主和保证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因此要以高度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努力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司法所要遵循“严把入口、畅通出口、管理严格、充满生机”的人员管理机制,从人员配置、学习培训和检查考核等方面大力加强队伍建设。要选派最优秀的干部充实到司法所,防止司法所“空壳”或者人员构成滥竽充数的问题;在人员配备上还要注意整体素质,讲究梯次搭配、优势互补。要抓好司法所人员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素质。要强调“终身学习”的理念,倡导司法所人员“在干中学、在学中干”,鼓励通过自身的学习,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新新机制,增长新本领。要经常举办培训班,紧紧围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民主法制建设等专业内容,组织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要健全学习培训激励机制,通过组织一法一考等方式,检查司法所人员的业务素质,养成谁学习好谁光荣的风气。 要努力加强业务建设,认真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责。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在所有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对这一点司法所的每一个成员都要牢记在心,并且严格贯彻于工作的全过程。要使自己的普法活动与执法行为都成为不折不扣的法律实践活动,把法制精神和法治理念体现在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比如,行政执法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要动辄以势压人;帮教工作要以法服人、突出亲情、提高质量;人民调解工作要突出法律意识,善于依法调解和化解各种矛盾,使纠纷就地解决,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进行矛盾纠纷排查等等,也要严格在法律和法治精神的约束下进行。 司法行政干警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一系列论述,不断改进自身工作,争取打造亮点,创出特色,把司法行政工作真正锻造成过得硬的精品,确保一方和谐安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