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结了常某酒后对警察大打出手,构成妨害公务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某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8年4月16日晚9时,被告人常某酒后在一诊所打人闹事。七一路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常某在知道杜晓飞等二人是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的情况下,不仅不配合民警工作,反而对民警大打出手,致杜晓飞受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利用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又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全部履行,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