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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监控机制:严防刑事案件跑冒滴漏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09 〗

点击周口检察机关五项历史记录(之一)

 

周口刑事诉讼监控机制:

严防案件诉讼中的跑冒滴漏

                                     靳登高       

如何防止刑事案件诉讼中的跑、冒、滴漏,堵塞案件流失,已成为近几年各级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的重点。近日,从周口检察机关传来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该院2007年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数首次超过了批捕数。这标志着困扰司法实践多年的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的流失问题在周口基本得到了解决。

一组数字引发一场新的探索

刑事案件大量流失问题,早在2004年就引起了周口市院党组的高度关注。因为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批捕犯罪疑嫌人3221人,提起公诉的只有1950人,比批捕数少了1270多人,判决的更少,仅有1110人,只占批捕数的34.5%。这组数字让刚刚走马上任的周口市院检察长李春长着实吃了一惊,在检察系统摸爬滚打了20多年的他凭着敏感的职业责任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善于发现问题的他向负责刑事案件批捕和起诉工作的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提出了一连串的疑问:为什么超过半数的已批捕的嫌疑人没有进入审判环节?这么多人都去了哪里?我们检察机关怎样解决这一问题?

这年年初,周口市院派了3个调查小组,分赴所辖10个基层院进行调研。调查发现,2003年流失的刑事案件中,批捕在逃的944人,变更强制措施的455人,作不起诉处理的203人,作撤案处理的15人。经过“解剖麻雀”,分析原因,他们找到了案件流失的根源:一是公安机关个别干警执法不规范,不依法办案,不该撤案而撤案,不该放人而放人;二是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对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和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缺乏相应的监督措施,尤其是对案件该立不立、该侦不侦、以保代侦、以罚代刑等问题缺乏刚性的监督措施;三是批捕、起诉部门工作衔接不严密,致使部门之间监督不力;四是个别执法人员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尤其是受经济利益驱动,该抓不抓,该诉不诉,该判不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甚至充当诉讼“ 掮客”。

“刑事案件的跑、冒、滴、漏堵不住,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和效果就大打折扣,不仅老百姓意见大,党委政府也不满意,这个问题必须解决!”李春长检察长下定了决心。从2004年开始,一个以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为主导的刑事诉讼监控机制逐步探索建立起来。

一个机制凝聚五个部门的监督力量

周口市院结合工作实际,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本着诉讼经济、快捷、高效的原则,在不增设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影响诉讼时限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侦监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了以侦监部门为中心,公诉、渎侦、监所、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的刑事案件诉讼监控机制。从刑事案件诉讼中批捕在逃、取保、不诉、撤案转处等易发生案件流失的环节,加大对捕后案件的跟踪监督,变对案件结果的监督为过程控制,变事后纠错为过程纠错,防止案件跑、冒、滴、漏。

为了对案件实施同步跟踪监督,他们建立了跟踪监督责任制。对批准逮捕的案件监督责任到人,坚持谁批捕、谁负责;填写《审查逮捕案件跟踪监督卡》,将犯罪嫌疑人的立案情况、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变更强制措施情况、移送审查起诉情况、撤案情况及判决结果,由案件承办人逐项登记,并入卷存档;与公安机关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公安机关的执行情况;与本院监所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羁押期限与环节;与本院公诉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批捕案件的移送审查起诉与判决结果。对各个诉讼环节发现的问题,及时按规定和程序纠正解决。

为保证监督效果,实行了跟踪监督月巡制。侦监部门在每月的第一周,都要到有关办案部门定期核对《审查逮捕案件跟踪监督卡》,摸清捕后案件的诉讼情况,做到及时催办、告知、预警和反馈,为开展监督工作打好基础;实行案件纠错制,跟踪监督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是否合法,认真纠正该报捕的不报、已经批捕的不执行、没有批捕的不放人、退查的不查、该移送起诉的不移送等问题,真正把个案监督落到实处;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中,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案件、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和有关诉讼规则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准确认定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对不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者,侦监部门配合本院反贪、渎侦部门依法查处。

四项措施卡住四个流失环节

为有效卡住四个易发生案件流失的环节,周口市院制定了四项制度。

针对捕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问题,与公安部门联合下发了《捕后在逃犯罪嫌疑人专项追逃实施方案》。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登记造册,督促公安机关建档立卷,采取措施对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全力追捕。 

针对取保候审的案件,周口市院与公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取保候审案件加强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应当取保候审的案件,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向侦监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取保候审而取保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提请逮捕。对取保超期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继续侦查。没有侦查价值,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对以保代侦的案件,督促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建议公安机关移送起诉,防止因取保候审适用不当而造成案件流失。

针对不起诉案件,检察长授权侦监部门对公诉部门拟作不诉处理决定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侦监部门提出异议的,公诉部门应当复议;意见不一致的,报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以增强内部监督的刚性和效力。

针对撤案和转处的案件,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刑事案件作撤案和转处处理的若干规定》。对同意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案件,原案件承办人应审查备案;对不符合撤案条件的案件,发放《不同意撤案通知书》。公安机关有异议的,原案件承办人应介入引导侦查,进一步收集完善证据;对公安机关作转处处理的,原案件承办人应当审查转处手续是否完备,所作决定是否适当,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复印存档,防止跨时限、跨区域流失案件。

四年的探索和不懈努力终于换来了丰厚的回报:2007年,全市检察机关批捕犯罪嫌疑人2580人,提起公诉2736人,有罪判决2376人,占批捕人数的92%。公诉人数自建院以来首次超过了批捕人数(无逮捕必要而未批捕的嫌疑人也依法进入了起诉程序),与未实行诉讼监控机制前的2003年相比,批捕在逃数从944人下降到175人,变更强制措施数从455人下降到107人,不诉数从203人下降到133人。刑事案件诉讼中的跑冒滴漏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看到这样一组数字,李春长检察长和他的干警们都欣慰地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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