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作为本级检察机关内部的权力机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 关于具体检察业务机构的设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设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分别设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实践中,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机构设置大体相同,主要有刑事检察、贪污贿赂检察、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业务机构。199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检察厅对外更名为反贪污贿赂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检察部门随之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 经中央批准,是人民检察院的内设业务机构有: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对外挂牌称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和职务犯罪预防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