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公安局于2008年元月31日以吴双长涉嫌强奸、诈骗、盗窃罪,刘光辉涉嫌盗窃罪、杜高杰涉嫌诈骗罪、屠印涛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诉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08年2月3日,吴双长等四人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08年3月18日,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绑架罪、强奸罪、盗窃罪、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吴双长、涉嫌绑架罪的犯罪嫌疑人刘光辉、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杜高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屠印涛四人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3月30日,西华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08年4月12日,西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吴双长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并处罚金1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刘光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杜高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屠印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