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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后 依法执行犹如利器在手

〖信息来源: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执行难是一个时期以来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顽症,也是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虽经过省委政法委开展的两次清理执行积案和清理执行新收案件两次专项活动后,执行难有所缓解,但仍有大批的案件未能执结,如何化解矛盾,避免空调白判,由于《民诉法》执行程序规定的措施已多年未修改,无法适应新时期执行工作的需要。但《民诉法》的修改后,加大了执行的力度,创新了执行措施,犹如赋予了执行工作利器在手。

    一、扩大了执行管辖的范围

    为了方便当事人申请执行。扩大了法院文书执行管辖的范围。修改后《民诉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延长了申请执行期间

    为了改变《民诉法》修改前申请执行期间短(公民为一年,双方都是法人的六个月),延长申请执行的期间,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后《民诉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三、增加了立即执行的制度

    为了针对执行案件立案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往往给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提供了拖延执行时间、转移财产的机会。修改后 《民诉法》第216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

    为了更好的掌握财产线索,提高执行效率,实行财产报告制度,这是法律上第一次确立民事执行中的财产报告制度。修改后 《民诉法》第21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罚款。

    五、加大罚款的力度

    为例更好的敦促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加大了罚款的金额。修改后 《民诉法》第104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罚款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六、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形成社会监督合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修改后 《民诉法》第23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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