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华县人民法院在西华县公安局的支持和配合下,圆满执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朱某和陶某系同村同组人。二00七年十一月,陶某驾驶四轮车拉花桃,邀请朱某帮忙。行驶途中,四轮车翻进路沟,砸伤了朱某。陶某将朱某送进医院,不管不问。朱某伤好后,索要药费,陶某不给,便诉至法院。法院判令陶某支付医疗费用等计款6万多元。判决生效后,陶某仍不履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陶某为逃避债务,将其新疆A-2型联合收割机一台转移到其亲属家。法院依据查清的陶某转移财产的事实,依法对陶某采取拘留措施。但陶某并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仍拒抗履行。 四月二十四日,西华县公安局接到法院移送的陶某拒执罪的材料后,立即提讯了陶某,向其析法明理,并强调指出拒不执行判决应负的刑事责任。在法律威慑和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说服下,陶某主动提出和朱某协商。当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陶某按协议,已履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