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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死者颁发土地证 荒唐确权引诉讼

〖信息来源: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7-12 〗
    近日,一起为死者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荒唐纠纷,最终在沈丘县法院得到解决。

    刘某与张某是左右邻居,张西中之父张某某在世时于1984年盖了四间堂屋。1990年,县政府为张某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1991年元月20日张某某去世。2006年,张某扒掉其四间堂屋,准备在原址的基础上建造五间堂屋。在挖东边的地基时,第三人张某认为原告刘某栽种的树木占用了其宅基地,要求刘某伐掉,刘某不同意,由此发生纠纷。张某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法院开庭审理时,刘某对张某提交的张某某的土地使用证提出异议。经调查,张某某的土地使用证无档案存根。县政府于2007年3月5日作出处理决定,维持了张某某的土地使用证。刘某不服,于2006年5月9日向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刘某申请该县法院回避,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由沈丘法院审理。

    沈丘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民事权利从出生时享有,到死亡时终结。张某某作为公民,其民事权利自死亡之时已经丧失。被告张某某已经去世,其土地使用证既无存根又无档案的情况下,仍维持了张某某的土地使用证,其行政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而被告为张某某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无地籍档案和存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主要证据不足。在第三人如确无其他宅基地可以使用的情况下,被告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为其确权,避免再与他人发生纠纷。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1、2、3目的规定,判决撤销某县政府为张某某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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