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专偷电动自行车的盗窃案,被告人贾某、苑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贾某于2007年6月至8月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苑某在周口市交通路、五一路等小区或家属院内,盗窃的电动车十五辆,价值19100元,被告人苑某伙同贾某盗窃八辆,价值10100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2007年8月11日13时,被告人贾某、苑某到周口市芙蓉街金汇小区7号楼楼下,将宋某某的银灰色新世纪踏板式电动自行车(价值1560元)偷走,后骑至商水县问路边的群众要不,群众看到该车有被撬痕迹,迅速报警,110干警及时赶到,当场抓获了被告人苑某,从而使盗电动自行车“专业户”的贾某落网。 川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苑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苑某有立功表现并积极交纳罚金,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