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沈丘县法院法官的手中接过了36000元赔偿款后,因医院接生不当几乎丧命、终被摘除子宫的刘大花(化名),泪流满面,言语梗塞的向沈丘法院的法官们献上深深的一躬。
2007年3月16日上午,原告刘大花入住被告豫东某镇卫生院等待分娩,产前检查一切正常。下午2时许,原告刘大花剖宫产下一女婴。由于被告工作人员手术不当,致使原告刘大花大出血。原告家人多次要求被告采取急救措施,被告在原告生命垂危时才拨打120,将原告转至沈丘县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当时就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后经全力抢救,原告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子宫被全部摘除。因此,原告刘大花要求被告镇卫生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元。被告某镇卫生院认为,原告刘大花手术时出现的问题属于意外,并且出现问题后被告积极地采取了补救措施和转院治疗,原告请求的数额较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沈丘法院受理原告刘大花的起诉后,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细致入微的作双方的思想工作。终于,在沈丘法院法官们的苦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镇卫生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刘大花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含诉讼费共计36000元,被告沈某镇卫生院当庭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