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质效,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之目的,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把实现审判工作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双赢特别是能有效防止上访缠诉案件的发生作为司法活动的首选方式,在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组织,高质量要求三高原则,认真克服仅法官进行诉讼调解工作单一模式基础上,建立法官、干警、律师、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全方位多元化调解新机制,使调解结案率明显递增,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调解机制。先后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化调解制度,建立对诉讼调解的激励机制,将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列入岗位目标考核,将调解能力和案件调撤率作为考核法官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充分调动法官调解的积极性。为培养审判人员的调解意识,该院还通过组织庭审观摩、撰写调研文章、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交流、总结推广民事调解工作经验,着力培养一批调解能手,使大家学有榜样,赶有目标,有力促进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干警参与机制。针对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率日渐下降,涉法信访案件的急剧上升,繁琐的诉讼程序操作过于原则,调解型法官的严重缺乏等一系列问题,该院将社会阅历深,办事细致、耐心并有较强协调能力及未获得审判职称的书记员、法警、行政事务人员、军转干部充实到人民法院调解室。处理案件事实清楚或基本清楚,法律关系简单,分歧不大的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及承办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法院应随后为其出具正式的调解书。对于不能达成协议的,直接移交相关审判庭按诉讼程序处理。 律师和解机制。为积极探索新型调解模式、凝聚各方积极力量共同推动司法改革进程,该院积极构建律师和解机制。让律师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当事人解决问题,化解纠纷。对在和解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律师和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肯定律师参与和解的做法,建议上级主管单位予以表彰,对积极帮助当事人和解成效突出的律师,法院确立为弱势群体或刑事被告人的指定代理对象,提高其知明度的同时,以此充分调动律师主动性及进行调解的积极性。这一举措不仅顺应中国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方向,减轻法院由于案件数量巨大带来的压力,而且及时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成为提高审判质量的一个有效途径。 调解员协调机制。针对当前送达难、协解难等问题,该院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上进行了大胆地改革和创新,将诉讼文书由聘任的辖区村委会主任、民调主任、治安主任等人民调解员代为送达,并参与案件的诉讼协助调解工作。其中包括送达诉讼文书时超前协助调解、庭前协助调解、庭审协助调解、庭后协助调解、判决前协助调解等多种方式参与案件的处理,并对人民法院的调解过程实施有效监督。对于政绩突出、调解效果好的人民调解员实行物质奖励。 陪审员保障机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要求,该院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中与法官行使同样职权,彻底根除审理中人民陪审员当辅助角色或陪而不审现象。在完善和实施各项制度措施确保陪审员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监督法院审判工作基础上,案件的整个调解过程,人民陪审员全部参加,不得延误。使人民陪审员庭审能力及调解能力不断提高,最大限度地展示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调解工作的行家风采。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人民陪审员,每季度进行一次评比活动。 自全方位多元化调解机制运行6个月来,该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557件,调解撤诉率在60%以上,与去年同比上升5个百分点。呈现出“五高五少”可喜局面,即调解结案率高高、案件质量高、息诉率高、执行结案率高、案件归档率高,涉法信访少、缠诉吵闹少、调解反悔少、矛盾激化少、民转刑少。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