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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出狱不悔改 重操旧业被重判

〖信息来源: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7-30 〗

       近日,商水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刘治河、李趁心犯盗窃罪一案并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治河、李趁心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治河、李趁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人于20072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于200710月份先后在商水县城盗窃公民摩托车、电动车、电视机、洗衣机等财物,总价值757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治河、李趁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又是累犯,依法应以盗窃罪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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