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刘治河、李趁心犯盗窃罪一案并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治河、李趁心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治河、李趁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人于2007年2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于2007年10月份先后在商水县城盗窃公民摩托车、电动车、电视机、洗衣机等财物,总价值757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治河、李趁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又是累犯,依法应以盗窃罪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