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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被冒领 银行储户均担责

〖信息来源: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7-30 〗

    储户的银行卡被他人调包,致使3万元存款被冒领,储户要求开户行和经办行均承担责任。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判决开户行商水县邮政局和经办行周口市邮政局共同承担18000元赔偿责任,原告王某自行承担12000元。

        2006810,一自称军官的男子,到原告王某所办的面粉厂商谈军区欲购面粉事宜,原告应该人安排在被告商水县邮政局下属储蓄所折卡合一的个人帐户以便对方汇款。同日,该人持假军官证也在商水县邮政局下属储蓄所开设了与原告同名折卡合一的个人帐户,当日原告方与该人再次商谈事宜时,原告王某的存折被对方调包,原告方应对方要求为显示面粉厂经济实力将3万元现金存入了帐号为605084101209255028的帐户中,该日九点十三分,他人持与调包存折同一帐户的卡号为6221885081004371478的中国邮政储蓄绿卡,在周口市邮政局七一路邮政所支取了该30000元存款,且在取款凭单上的户名及本人审核无误签字处均填写为王某。当日本案原告王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未能侦破。

        商水县邮政局下属储蓄所的工作人员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未进行认真审查,而开立了虚假账户,且在案外人"王某"未申请办理邮政储蓄绿卡的情况下,仍主动为其办理邮政储蓄绿卡。商水县邮政局的违规操作,为他人冒领被上诉人王某的存款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方便,具有过错。周口市邮政局在办理取款业务时,他人在取款凭单上的户名及本人审核无误签字处的签字与微机显示该存款户名明显不一致,该局没有认真审查,具有明显的过错。同时原告王某疏忽大意,导致自己的存折被调包,自己持有别人的同名异号存折而未发觉,而且持此存折到银行存款,从而导致自己3万元资金被别人支取,对于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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