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田某现金300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认为,王某借田某现金30000元,依法应当偿还。由于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条上的“利息2.5%”系田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写上的,并非王某的真实意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
日前,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田某现金300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认为,王某借田某现金30000元,依法应当偿还。由于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条上的“利息2.5%”系田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写上的,并非王某的真实意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