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儿子司中青(化名)盗窃电动车骑回家中,父亲司建党把车加以改造后自己骑用。 2007年9月,司中青伙同赵顺明(化名,15岁)在扶沟县汴岗镇宋桥村东地盗窃“绿源”牌电动摩托车一辆。司中青将该车骑回家中,司中青的父亲司建党明知是其儿子盗窃的电动摩托车而予以改造,将“绿源”牌子拆掉,换成“英克莱”牌子,在车身上贴上贴花,并在扶沟县城购买一充电器,予以使用。案发后,被盗电动摩托车已退还给失主。经鉴定,被盗电动摩托车价值21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司建党明知是其儿子盗窃的电动摩托车而予以改造并使用,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司建党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退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