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自己的父亲要钱被拒绝后,竟然偷自己家的牛,伙同被告人葛某销赃。6月1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07年12月20日21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张三向其父张某要钱遭到拒绝后,就趁其父不备之际将栓在自已家西屋中的一大一小两头耕牛偷出准备出卖。当日夜,张三同被告人葛某牵着牛前往扶沟县城联系买主,准备对被盗耕牛进行销售。次日凌晨,在销赃过程中,葛某被当场抓获,张三在逃。案发后,被盗耕牛两头已退还给张某。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5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三向其父要钱遭到拒绝后便将自已家的耕牛偷出准备出买,被告人葛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予以帮助销售,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葛某犯罪未得成,属犯罪未遂。鉴于被告人葛某认罪态度较好,所销售的赃物已退还失主,且属犯罪未遂,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