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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中院召开审理破产案件研讨会

〖信息来源: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8-27 〗


研讨会现场

    为提高全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水平,积极稳妥地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目标的顺利完成,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落到实处,8月26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全市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专项审判研讨会,就当前全市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细致的研讨。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士民、中院民三庭、民一庭、民二庭、审监庭、研究室等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各基层人民法院主管副院长、民事庭长参加会议,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与部分律师列席会议。

    会上,各基层人民法院通报了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交流了开展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经验与体会,中院审理破产案件专门合议庭的法官们就审理中出现的诸如适用法律问题、破产论证问题、职工安置问题、破产资产界定问题、破产财产变现问题、破产企业债权回收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所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方法与实施策略,进行了座谈与研讨,并就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对破产案件的规范操作力度、规范债权人会议行为、严格审查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状况、加强对清算组的监督与指导、切实搞好生产自救、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维护社会等一系列问题达成了共识。副院长李士民就开展研讨会情况作了总结。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审理好该市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务必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把立案关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新要求受理案件,对债务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进行的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破产准备工作不到位的企业严禁进入破产程序。防止企业假破产,真逃债。二是严格操作规程。对于案件管辖、申报和确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范围界定、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的变现与分配、破产终结等方面都要按照市法院制定的规范化操作规则进行办理,确保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合法、有序进行。三是加强工作透明度。对破产财产的清理、评估和变现,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企业资产清算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向职工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四是加强监督和指导。清算组的工作人员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法院领导要定期检查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对清算组的重大决定进行审查。五是妥善安置职工。法院要与破产企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积极主动地妥善解决好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及时预防,提前制定措施。对职工提出的住房、水电、欠发工资、集资款、劳动保险、医疗费等问题要依照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予以解决。六是创新执行方式。对偿还能力差的债务人,可采取分期履行。对债务人与清算组协商,就所欠数额及还款计划、期限及措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签订还款协议书。对债务人按期履行而未履行的,应及早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或执行其尽快履行,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通过这次调研活动,调动了广大干警、特别是工作在审判第一线的基层法院法官调查研究问题的积极性。增强了广大法官理论、政策及法学水平,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措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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