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中院树立以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着力强化“司法亲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观念,从人民群众需要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事情改起,坚持把司法亲民、便民、利民作为法院全部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思想观念上做到“司法亲民”。 在思想上要坚持以民为本,以人民满意不满意、支持不支持、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各项工作的标准,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的利益。在感情上始终贴近人民的需要,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忧人民之所忧,切实为人民排忧解难。在工作上切实改变作风,摆正与人民的关系,端正对人民的态度,多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多了解社情民意,体察群众的疾苦,认真解决与他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 工作措施上体现“司法便民”。 加强第一窗口建设,认真做好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工作,疏通群众申诉渠道,积极推行告诉申诉首次接待负责制和院长接待、法官轮值制度,有诉必理,限时回复群众的申诉来信,切实解决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认真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法律援助,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对涉及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退休金、劳动报酬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简单案件要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不能停留在起码的不超审限的要求上。加强诉讼指导,进一步完善诉讼须知,探索实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明示诉讼权利义务等诉讼指导措施,使群众正确掌握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不因缺乏法律知识而败诉。进一步落实开庭便民制度,充分运用巡回流动办案等方式审理涉及消费者、旅游者权益等简单案件,便利群众投诉。对一些弱势和困难群体包括下岗职工、进城务工农民的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和老百姓生活急需的财产案件,要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要高度重视依法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社会特困群体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实际效果上体现“司法利民”。 要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理,打击制裁坑农、害农行为,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法妥善处理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要始终把社会稳定放在心上,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严惩黑社会性质和有组织的犯罪,惩处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抢劫、绑架、爆炸以及重大盗窃等犯罪,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安居乐业。妥善处理好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证券、破产、房屋成片拆迁强制执行、房屋买卖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和群访群诉、集团诉讼案件。要把群众的疾苦放在心上,依法妥善处理好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住房、就业、医疗、子女教育、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纠纷。必须依法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再就业、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等问题引发的各类案件,关注普通老百姓的基本生存和生活条件,切实为老百姓伸张正义、主持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