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以陕甘宁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马锡五命名的,其主要特点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查明案情,就地审判”、“依靠群众,坚持原则,调解为主”、“不拘形式、程序简便、便于人民诉讼”。其核心精髓是便民,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界定,就是司法为民。 一、新时期人民法院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必要性 回顾人民法院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时代的需求呼唤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和发扬。 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助于民事审判制度的完善 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律中对以马锡五审判方式形式的就地审判制度的规定很少,基本上属于倡导性规定。且相当一段时期以来,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又一度出现了“一步到庭”、“坐堂问案”、“立足判决”的诉讼理念,实践证明,这些诉讼理念与我国国情存有一定差距,尤其与我国民众的法律素质和社会配套机制相差较远,造成近年来社会民众对司法审判的满意度有所降低,案件上诉率、申诉率较高,当事人缠诉、上访现象比较严重。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蕴含的司法为民精神,对于今天的审判工作仍有重要意义。因此,为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除了吸收现代审判方式中的精华,同时在人民法院中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将会极大丰富和完善我国民事审判制度。 (二)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助于法官职业素质的提高 目前法院民事审判人员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年轻化、知识化,法律专业化,但是这些同志对我国的传统审判经验缺乏继承,社会阅历较浅,对国情知之甚少,简单的依法判案往往导致许多案件社会效果不理想。因此,在现阶段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让法官身体力行,加强传统审判经验的学习,走出法院去阅读社会国情,对我国今后的法制事业将大有裨益。 (三)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契合中国的社会特征 从一般意义上说,我国社会大致呈现出以下两大特征:第一是乡土社会特征。从广泛的基层看,中国社会是乡土农村社会。虽然近年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毋庸讳言,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文化水平仍然不高,法律素质也远未达到理想状态。尤其是欠发达的农村地区,群众的诉讼能力不高,法制观念不强,而现代审判方式所具有专业化、技术化的特点,使普通群众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村群众疏远司法。第二是情理社会特征。情理之于中国人,不仅是一种行为模式,而且常常是一种衡量正义的标尺,当人民以情感正义观诉诸司法救济时,虽然在表象上他们是向司法机关寻求对法定权利的保护,但在实质上,其所追求的不是类似案件得到类似处理,而且裁判者个人对自己的同情和对他的个案的特别处理。这两大特征决定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于那些生活在农村,诉讼能力不强,推崇情理,甚至认为情理重于法律的群众来说,他们所需的正是传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司法理念。 (四)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利于人民法院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内容,审判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而马锡五审判方式正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长期的审判工作逐步总结出来的民事审判经验的升华,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人民性”,这种审判方式既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又使法院办案不脱离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人民法院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中需把握的问题 推行五锡五审判方式要把握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合理界定着重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管辖区域。马锡五审判方式要更多地适用“乡土社会”—农村区域。 第二,要选择好推行五锡五审判方式的适宜案件类型。适用情况主要包括当事人双方住所地相同且离法院较远、交通不便;一方当事人因年龄较大或身体状况难以到庭参加诉讼;赡养、赔偿、相邻关系等比较典型的案件,在当地有一定普法宣传作用的案件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案件,可能引起上访的案件等。 第三,要针对个案特点,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与现代审判方式结合起来,采取灵活多样的审判方法。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聘请有律师,可以采取辨论式的审判方法;如果双方当事人系农民或当事人年老体弱、文化水平和诉讼能力低,就应当简便诉讼手续,不拘形式,耐心做双方工作,促进矛盾有效解决。 第四,要强调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内涵。人民法院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发扬司法为民精神才是根本要求。只有如此,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基准形成的就地审判制度才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有生命力的诉讼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