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周口中院审监庭张玉兰庭长经过耐心、艰苦细致的工作,仅用一天时间,就使历时4年的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得以成功调解,实现了双赢结果,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赞誉,双方向其赠送锦旗。
再审申请人李某,1965年6月出生。再审被申请人谷某,1972年12月出生。2005年11月5日22时左右,谷某驾驶李某所有的豫P-F0049号奔马牌农用货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太康县北二环路口时,由于严重超载,操作不当失控而将该车驶入沟内,造成乘车人张某(李某之妻)当场死亡,李某受伤,农用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因此花费修车费用16351元。太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05-14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谷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谷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赔偿李某财产损失16351元,谷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谷某赔偿李某车辆损失的20%,即3270.2元,李某不服提出申诉。 进入再审程序后,从切实方便当事人减轻当事人诉累角度入手,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并把此案作为重点调解的案件。由于主审法官华学成因病住院,无法按时开庭。张玉兰庭长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决定亲自主持合议庭进行调解。在认真查阅了卷宗,了解了基本案情的基础上,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确定了矛盾的焦点和调解的切入点。张玉兰庭长以“感情切入法”为切入点,先和当事人拉家常,拉近和当事人的心里距离;在此基础上,再运用“背靠背调解法”,分头找双方做工作;最后运用“借助外力法”利用代理人和关系人做工作,本着以和为贵、互谅互让,让双方当事人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想一想,双方当事人被法官的真诚和执着所感动,都同意做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诉方同意在二审基础上再支付申诉方4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于是出现开头的一幕,双方当事人燃放鞭炮,分别向审监庭赠送了“精心调解促和谐,公正执法为人民”的锦旗。一场历史四年的官司,在法官的精心调解下,胜败皆服、双方满意,画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