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翟某华起诉被告人李某信刑事自诉案件目前尘埃落定,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翟某华到周口中院领取二审裁定书时,承办法官对翟某华进行了劝解:你虽说打官司浪费了时间和精力,但被告人李某信也付出了沉重代价。现在通道打通了,你也不能得理不饶人,邻里本是一家亲,莫让道路隔了心。 原来翟某华和李某信系邻居,因李某信在翟某华家的通道上堆放建筑材料长期不清理,影响翟某华家人通行。翟某华把李某信告到法庭后,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郸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李小信停止对自诉人通行权的侵害,并应于三日内将堆放在自诉人门前公共道路上的建房材料清理完毕。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 翟某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经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强制执行并对被告人李某信采取拘留等处罚措施后,被告人李某信仍拒不履行。2016年10月13日,自诉人翟某华依法向郸城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李某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郸城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强制执行并对被告人李某信采取拘留等处罚措施后,被告人李某信仍拒不履行。李某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另查,自诉人提起自诉后至开庭审理之前,被告人李某信已自动将自诉人门前公共道路上的建房材料清理完毕。郸城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信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宣判后自诉人翟锦华不服提出上诉,周口中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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