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西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被告人刘某在法官重重地敲响法槌之后,深深地下了头,悔不当初没有及时按照法院判决拆除违法房屋,到头来落了个被法院定罪入刑的悲惨结局。 被告刘某在自诉人的土地上建有三间两层楼房和两间简易房,属侵权行为,应予拆除。后于2015年12月23日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周民终字第3050号民事判决,被告刘乃民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建在自诉人土地上的三间两层楼房和两间简易房予以拆除。判决生效后刘乃民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诉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6日向被告人刘乃民发出执行通知,限其2016年1月28日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刘乃民没有按照执行通知履行。西华县人民法院又于2016年3月3日向其发出拆迁公告,而被告人刘乃民仍没有履行。 被告人刘某对自诉人控诉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在审理之中,被告人积极和自诉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自诉人的谅解,且庭审中被告的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决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给予处5000元的罚金刑。 执行难,行为类执行案件尤为难,过去法院对于行为类特别是涉及房屋土地之类的执行案件要么忌惮当事人当场暴力抗法,一拖再拖,久久不能结案,要么当事人在拆迁现场扯皮撒泼,用身体阻挡拆迁设备的案例屡见不鲜。针对此种情况,中院李院长特别指出,法院执行局要善用巧方法,灵活运用各种法律武器解决此类纠纷,特别是要善于借助“拒执犯罪”这把利剑,倒逼当事人主动履行,尽量不要采用执行干警强行拆迁的高成本高风险方式执行案件。西华县人民法院的这一案例是利用拒执罪化解执行难的典型代表。 通过对一意孤行,无视法院判决,藐视司法权威的死硬“老赖”以“拒执罪”进行打击,树立了司法权威和法院形象,给人民群众传递了正能量,打压了潜在投机取巧者的侥幸心,同时也避免了法院干警与当事人的直接冲突,可谓一举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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