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太康县杨庙乡村民张某国,自认为东躲西藏法院会对其无法可施,没料到,执行法官通过调取其多笔银行交易记录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其完全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张某国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坐在了法院的刑事被告席上。3月10日,太康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自诉人李某兴、李某控告被告人张某国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一案。 自诉人李某兴、李某与被告人张某国、张某仙、马某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太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国、张某仙、马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兴、李某彩礼现金7259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诉人于向太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法院予以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与被告张某国等通电话、做工作,但被告东躲西藏,拒不露面,一直拖延履行判决义务。经执行干警调查,被告人张某国在福建省龙岩市经营生意,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12日期间,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发生多笔存取款交易,并且被告张某国名下还有福田牌闽PAD7XX号小型汽车一辆。执行干警将福田牌闽PAD7XX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并限期其将该车辆交到法院,但被告人张某国既未交付车辆,也未履行判决,经法定程序后,自诉人将被告人张某国控告到本院,要求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责任。 太康县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国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并拒不交付法院查封的车辆,严重侵犯了自诉人的财产权利,被告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后依法决定予以立案受理。。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国当庭认罪、悔罪,并向自诉人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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