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被告人王某超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商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5月,王某超承建张某、王某房屋,雇佣王某山为其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王某山不幸从架子上掉下来摔伤,住院治疗。后王某山将王某超起诉到商水县人民法院。经商水法院(2015)商民初字2536号民事判决,判处王某超赔偿王某山各项损失40826.23元。判决生效后,王某超拒不履行,王某山遂于2016年6月20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商水法院收到申请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超送达了执行手续,后王某超仍不履行,商水法院以王某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和拒不报告财产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和2016年12月26日对其司法拘留各十五日。2016年10月20日被拘留后,王某超称愿意支付对方25000元,但没有履行,2016年12月26日又称其家属患病,只有自己盖房挣钱,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仍没有履行。 据执行法官调查暗访取证:王某超是建筑包工头,平时雇20个工人干活并给工人发工资,另拥有铲车一辆,四轮车一辆,搅拌机两台,架子板、钢管若干等;又每盖一家房屋可以盈利四千元左右,每年收入可观,具有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能力。 鉴于以上事实和证据,2017年1月2日,王某山以被告人王某超拒不执行判决为由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经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某超作为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双方在2017年1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某超支付王某山二万元,余款在2017年10月28日前支付完毕。故商水县人民法院酌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