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姜某某从执行法官手中拿到了37.1万的执行款。看着面前十几摞的人民币,如释重负的她连连道谢。 2014年4月,姜某某购买了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某公馆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36.5万。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该房屋交付时间为2015年1月30日前,如逾期交房超过90日,姜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后姜某某按照合同分期支付了购房款29.7万元。交房期限届满4个月后,房地产公司仍未能将房屋交付姜某某使用。姜某某遂上诉至周口仲裁委员会,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准予双方解除购房合同,裁决某房地产公司返还蒋某购房款、办证费、契税款等共计31.6万元。裁决生效后,对方没有给付赔偿款。姜某某申请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受理执行申请后,该院执行人员立即制定周密的执行预案,逐步查找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财产等情况。期间,某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执行中止。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仲裁委员会裁决。后该院恢复执行,发现了该公司的两套房产。执行法官立刻对该房产进行查封,并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最终,将37.1万的房款及利息交付给了姜某某,案件顺利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