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的张某荣怎么也没有想到远在千里之外太康县的一次交通违法行为,竟为自己带来了大麻烦,因为没有及时缴纳罚款,被法院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导致其不能参加工程投标,白白丧失了一次大好机会。3月22日,张某荣向太康法院执行款专户汇来罚款、滞纳金及执行费共计300元,太康法院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屏蔽。 2016年7月3日11时18分,张某荣在太康县境内106国道714公里110米处因驾驶载货汽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被太康县公安交警查出,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张某荣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催告程序,告知张某荣10日内到农村信用社网点缴纳罚款,但张某荣至今未缴纳罚款。2017年2月22日,太康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法向太康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太康法院经审查裁决准予对张某荣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并依法向张某荣送达了行政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手续,因张某荣仍未履行法律义务,太康法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信用惩戒。3月18日,张某荣在进行工程投标时被告知因其有法院失信记录不能参加投标,这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悔莫及的他立即与太康法院执行局法官联系,并缴纳了全部费用,请求将其从失信黑名单中移出。太康法院在确认张某荣全部履行法律义务后将其从失信黑名单中屏蔽。 全省道路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太康法院高度重视太康县公安交警大队移送申请执行的交通违法行政处罚案件,制定专人审查和执行,对凡是经行政裁决并送达法律手续后仍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决定依法全部纳入失信黑名单,在出行、就业、招投标、入党、子女入学等方面加以信用惩戒。截止目前,已有9名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14人正在积极与执行法官协商履行事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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