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某擅自将房产解封出售,并将款项挪作他用,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8月,商水县人民法院对郭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归还郭某借款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仅归还50万元。郭某遂向商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商水法院查封了王某与案外人黄某共有的房产一套。 2015年4月,王某与申请执行人郭某协商,王某与黄某承诺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200万元用于支付执行款。经郭某同意后,商水法院将该房产予以解封。但在申请抵押贷款过程中,王某因信用记录不良未能成功办理。 2015年7月,在未获得法院及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王某擅自将该房产以350万元卖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及开支。因王某名下无其他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商水法院将被执行人王某规避执行、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作了如实供述。 2017年3月11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王某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20万元欠款。3月21日,商水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部分履行了执行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商水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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