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扶沟法院一案带动四案结

〖信息来源: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17-03-29 〗

    328日上午,周口监狱管教大楼门口,张某甲与李某乙、王某丙、周口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法官邹鹏举、孙振伟及人民陪审员万勇正在分头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做三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场面既热烈又壮观,既讲解法律又考虑人情,最终三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该案的成功调解同时带动其他三个案件的审执结,取得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及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2112421时,李某乙骑两轮电动车沿S102公路从工厂下班回家,但不幸的是,与王某丙驾驶的豫Pxzxx(豫Pxz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李某乙受重伤、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某丙驾车逃逸,李某乙家属配合交警部门多方查找,发现事故车辆系登记车主为周口某公司,实际车主为王某丙。李某乙受伤后,支付医疗费近300000元,被诊断为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前额骨粉碎性骨折、肺部感染。经鉴定,李某乙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一级伤残;二次手术颅骨修补费用评定为27000元;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涉案车辆仅购买有交强险。

20141月,扶沟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乙120000元;王某丙赔偿李某乙下余损失638854.45元;周口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120000元赔偿款。20148月份,李某乙申请执行王某丙及周口某公司,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151月扶沟法院判决王某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期间因王某丙被判刑,周口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乙家属多次到信访等部门反映此案“执行难”。20171月扶沟法院执行部门根据李某乙的申请追加周口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和公司会计刘某戊为被执行人,并依法冻结了张某甲和刘某戊名下的银行存款。张某甲和刘某戊不服扶沟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向扶沟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20172月扶沟法院作出驳回张某甲和刘某戊的异议申请的裁定。张某甲和刘某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承办法官邹鹏举在充分翻阅卷宗、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后,及时向庭长张世民及主管院长杨宏亚作出汇报,随机召集由审判员孙振伟、人民陪审员万勇参加的庭前会议,并召开预备庭,决定在王某丙的服刑监狱即周口监狱开庭。

2017328日上午930分,三方当事人均准时来到了周口监狱准备开庭,合议庭成员根据庭前会议确定的方案,先行进行了调解,并分头做三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从情、法、理多角度、全方位释法明理,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张某甲撤回了对车主王某丙的起诉。

本案的顺利调解,带动了刘某戊执行异议之诉案得以撤诉,带动了李某乙申请执行周口某公司案得以执结,带动了李某乙家属信访案的解决。因王某丙在监狱服刑,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乙申请执行王某丙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悉,自2016年以来,扶沟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的理念,审判工作中兼顾执行工作,执行工作中兼顾审判工作,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密切配合、相互联动,尤其是涉及执行异议案件,院长夏超安排主管执行和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共同探讨,承办法官之间主动对接,力争取得审理一案带动他案,执行一案带动他案,努力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及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分享给朋友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给你的朋友。
中国长安网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周口市政法委 | 豫ICP备07502756号
豫公网安备 41160202000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