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太康县法院执行局依法决定对申请人某置业公司与被执行人邢某、冯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进行强制执行。 2015年12月8日,太康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某置业公司诉被告邢某、冯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5月20日取得太康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海宁路拓宽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于2013年7月14日,原告与被告冯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约定,被告领取相关补偿后,应在2013年7月22日前将原住房腾空、拆除。 协议签订并领取补偿款后,但仍有两间西屋一直没有拆除,被告没有搬出。经太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该补偿协议有效,驳回被告邢某的诉讼请求,被告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被告邢某上诉,维持原判。但被告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诉前,诉讼中及执行过程中,法多次召集双方调解但是未果。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太康法院执行局依法决定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由申请人按照规划许可范围搭建围栏,拆除旧房等,执行法官、法警现场保障执行,并邀请了县公安局、综合执法局、国土局等上百人现场协助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