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0日,申请人李某甲以劳务报酬纠纷为由将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李某乙、韩某某诉至法院,该案经沈丘县人民法院一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最终判决: 由李某乙偿还李某甲人工费47769元。判决生效后,李某乙却迟迟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李某甲向沈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打电话催被执行人李某乙偿还欠款,李某乙起初并不配合工作,躲避执行,跟执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法官对此案全部案情了解后,认为被执行人李某乙的妻子刘某某比李某乙通情达理,易做思想工作。遂多次找到刘某某做调解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通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刘某某认识到不履行法律判决的危害及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促使其主动与李某甲达成和解协议:一、刘某某一次性支付李某甲43000元;二、李某甲自愿放弃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李某乙的请求执行权。和解协议生效后,李某乙妻子刘某某主动履行义务偿还了欠款。至此,十年的执行积案最终在法官的努力思想工作下得以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