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居民李某某面对依法履行职务的法官和民警挥舞起铁锤和铁锨等,暴力抗拒法院执行,最终走上了被告席。近日,太康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合议庭依法开庭审理自诉人王某江控告被告人陈某东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一案。 自诉人王某江与被告人陈某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5月17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豫1627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某东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王某江2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东不服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25日,周口中院作出(2016)豫16民终20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人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8日,自诉人王某江向太康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6年8月23日,太康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告人陈某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传票,责令被告人于2016年9月8日前履行,但被告人至今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太康法院查明被告人有门面房4间,并经营有馍店生意。2017年1月17日,执行法官依法到被告人陈某东家中传唤其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但被告人拒不配合执行工作,并对执行干警出言不逊,后执行干警拨打110报警电话请求公安机关的支持,在公安干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陈某东挥舞起铁锤、铁锨等物品暴力抗拒执行,后被公安干警和执行干警合力制服,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被告人陈某东在被司法拘留期间,其家人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 太康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东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且在法院执行干警依法执行公务时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经法定程序后依法受理自诉人王某江诉被告人陈某东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案。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东当庭认罪、悔罪,对自己的暴力抗法行为追悔莫及。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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