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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中小额诉讼案件适用率低的原因及建议

〖信息来源:市委政法委〗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17-02-28 〗

   小额诉讼是民事简易程序中的再简化,设置该程序的目的是及时、经济、高效解决解决简易纠纷,迅速定纷止争。太康法院经过调研发现,该程序适用普遍较低。

小额诉讼的低适用率导致大量宝贵司法资源浪费,司法效率不高以及当事人讼累的相对增加。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低的原因

一是当事人主动规避适用。为避免一审终审,增加不服裁判的救济机会和救济途径,部分原告在起诉时故意将简单纠纷作复杂化表述,否认案件符合简易案件标准,有的在起诉时故意拔高请求数额,甚至增加非财产类请求,以达到规避小额诉讼的目的,致使本来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最终以为简易程序甚至普通程序审理。

二是送达难导致难以适用。本来符合小额诉讼适用条件,但由于被告外出务工等情况,受送达难问题困扰,使立案时确定的小额诉讼案件,因无法在短期内送达被告,最终而转换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三是部分法官态度不积极。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由于目前司法环境不优,涉诉信访压力大以及再审影响绩效考评等因素,部分法官不愿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的甚至以案情复杂为由人为将小额诉讼转换为简易程序甚至普通程序,规避一审终审,将案件压力上交到二审法院。    

四是宣传力度不够到位。2011年《小额速裁意见》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对双方合意选择的应当适用。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又明确了小额诉讼案件种类,并对符合小额诉讼标准的案件采用了强制适用观点,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知晓度不高,导致小额诉讼程序难以进入公众视野,潜在的诉讼主体对小额诉讼程序知之甚少,双方合意适用的情况更少。    

二、提高小额诉讼适用率的建议   

一是把握标准,严格审查。在由立案庭确定适用何种程序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下,立案庭法官应当对当事人主动规避适用小额诉讼的情形进行严格审查,凡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就应当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减少承办法官基于信访等压力人为规避适用的机会。    

二是组合力量,解决送达难。送达难成为困扰当前法院工作的问题。加强送达工作,通过组合业务能力强、熟悉社情民意的资深法官及送达队伍,力促应诉材料在短期内实现送达,保障小额诉讼程序的快审快结优势充分发挥。    

三是科学管理,合理考核。严格审查,从严审批,防止承办人基于信访等因素考虑将程序转简为繁。同时,严格小额诉讼案件再审立案审查和再审工作,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和法官绩效考评机制,科学合理界定错案,正确对待涉诉信访,依法、及时、有效处理无理缠访、闹访,消除法官顾虑,保护和鼓励他们依法、公正、高效司法的积极性。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知晓率。通过法院立案窗口设置小额诉讼程序流程示意图、编印《小额诉讼须知》、借助电视、网络、报刊、广播等媒介大力宣传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让该程序进入公众视野,鼓励合意选择适用。(太康法院  胡晓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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