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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工作警务化的思考

〖信息来源:市委政法委〗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16-12-20 〗

    执行工作警务化是近年来在如何破解执行难方面讨论的热门话题,一些法院在这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他们在执行工作警务化的探索和实践中发现,执行工作警务化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执行工作警务化受现有执行体制和司法警察体制制约,不能整体上推进执行工作警务化工作。受现有执行体制和司法警察体制的制约,执行工作警务化举步维艰,法院执行工作只能以执行局工作人员为主,法警只能居于协同地位,不能整体上推进执行工作警务化改革,以至于法警力量薄弱,使法院执行工作缺乏威慑力,这也客观上造成了一些失信被执行人和“老赖”对法院的判决、裁定置若罔闻,执行过程中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执行人员进行阻挠、围攻等现象,这也是造成案件执行难的根本性问题。


   二是现有执行机制下的执行工作警务化仍不能根本解决执行权高度集中的问题。由于不能从执行体制上解决执行工作警务化问题,表面执行工作警务化也就不能解决执行权高度集中的问题。补救措施的执行工作警务化不能形成对执行权高度集中的监督和制约,所以,现行执行工作警务化下的执行权仍高度集中,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执行法官对个案的执行仍具有高度集中的权力。这种执行权的集权式运行缺乏有力的制约和有效的监督,会导致滥用强制措施、超职权执行、违规执行等,也容易发生消极执行、久拖不执等不良现象。


   三是现有执行体制下的执行工作警务化依然以执行法官为主体,法警协助执行,形成不了强大的威慑力。以法官为主体,由法警配属参与执行,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力量威慑力不足的问题。执行法官参与执行只能着法官制服,穿西装,打领带,配法徽,一副文质彬彬的形象,背离了那种中立、超然、不偏不倚的司法裁判者形象,不适合强制执行情形;法警参与执行,在整个执行力量中,法警只是处于从属地位,不是执行主力,因此,法警人员和装备只是执行力量中的一小部分,这不能从根本上扭转执行力量威慑力不足的问题。


   四是现有执行体制下的执行工作警务化决定了法警参与执行工作的从属地位,同时也决定了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不足的问题。现有体制下的执行工作警务化,法警参与执行,由于不是其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只是临时协助性质的,所以,法警参与执行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都不能尽量担当,对其业绩考核也无法衡量,其职业前景也不明朗。因此,在现有执行体制下的执行工作警务化,法警参与执行工作缺乏动力。


   所以,针对执行工作警务化在实践中存在的以上四个问题,笔者认为:


   一是改革现有执行体制,从根本上实行执行工作警务化,以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将执行局改为执行警务局,将原法警大队编入该局,所有执行人员也全部警察化,但分工可以按工作性质不同,分设为安保、执勤、执行三个内设机构。执行机构的法警主要负责原执行人员所从事的执行工作。这样,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力量和威慑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是在执行警务局内部设立执行监督机构,解决廉洁风险。成立执行警务局后,可以在局内部设立执行诉讼中心,执行督查中心,执行中心(除安保、执勤机构之外)。执行诉讼中心负责执行案件的裁决、财产的查封、扣押等;执行督查中心负责整个案件执行过程中的时限、廉洁等的督查职责;执行中心就负责案件的具体执行事项等。至于具体工作职责可以研究、探讨。


   三是把执行警务局建设成一支素质过硬、纪律严明、机动灵活的准军事化队伍。执行工作警务化后,执行人员全部改为法警,无论是原法警,还是新入额的执行法警,全部为执行警务局法警,一律以法警的标准,配备全部警用装备,严格管理,严格训练,提高法律素养和执行艺术,提高执行工作水平,加强组织纪律性,实行准军事化管理,以便于更好地开展执行工作


   四是加强执行法警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执行法警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执行人员全员法警,明确了他们执行中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明确了他们工作中的职责和担当,明确了职业前景,再从理想信念上进行培养教育,提高执行主体意识,提高责任感和积极性,以增强执行力量的整体战斗力。 (作者:商水县法院  朱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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