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将一处商铺出租给王某使用,双方仅达成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因租金及物业费问题产生纠纷,某房地产公司将王某诉至周口市淮阳区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物业费。 庭审中,王某辩称其实际入驻时间远短于某房地产公司主张的期限,且已搬离商铺另租他处,未再使用该商铺。然而,由于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王某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租赁期限,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案件结果 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虽涉及金额不大,但双方当事人矛盾较为尖锐,且缺乏书面合同等关键证据,若简单判决可能难以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于是,法官决定从调解入手,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诉求,细致梳理争议焦点,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利害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无法确定实际租赁期限,故应视为不定期租赁。王某虽主张实际入驻时间较短,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考虑到被告已搬离商铺且未再使用,原告继续主张全额租金显失公平。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成见,愿意互谅互让解决纠纷。最终,原告同意放弃租金主张,并减免部分物业费;被告当庭支付了减免后的物业费,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口头协议虽具法律效力,但因举证困难易引发纠纷。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大家务必增强法律意识,签订书面合同,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