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的精神,深化平安沈丘建设,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沈丘法院经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针对“两抢一盗”刑事审判工作作出《沈丘县人民法院关于“两抢一盗”案件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两抢一盗”案件的审理,细化“两抢一盗”案件的操作规程。 一、程序部分 1、立案。对一般“两抢一盗”案件的立案时间不超过2个小时,对疑难、复杂的“两抢一盗”案件的立案时间不超过1日。 2、立案后立即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3、对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公诉机关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公诉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意见。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限于15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限于30日。 5、对轻微“两抢一盗”案件一般应予以当庭宣判。 6、须经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的“两抢一盗”案件,审判委员会随时召开、讨论并决出决定。 7、判决作出后,案件主审人应在1日内向案件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二、实体部分 对“两抢一盗”案件的审判,应遵循“从重、从快”与“宽严相济”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 (一)对“两抢一盗”案件,从严掌握缓刑适用的条件,一般不适用缓刑。 (二)下列盗抢行为应从重处罚: 1、被告人拒不认罪,或避重就轻假意悔罪,主观恶性较大的; 2、不愿退赃、不愿意全部退赃,或赃款已被挥霍而无力退赔的; 3、有“两抢一盗”前科的; 4、犯罪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6、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走私、赌博、嫖娼、吸毒等非法活动的; 7、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8、对入户、入室和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场所内实施盗抢行为的; 9、对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实施盗抢行为的; 10、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三)对具有立功、自首、中止、未遂等法定从轻、减轻条件的,在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时,适当从紧,不能宽之无度。 (四)对“两抢一盗”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从轻予以处罚。 (五)在“两抢一盗”专项斗争活动中积极投案自首或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予以从轻处罚。 (六)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 三、其他 1、加大与“两抢一盗”相关犯罪的惩罚力度。如隐瞒、掩饰非法所得罪等。 2、通过审判挖掘其他犯罪线索,并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扩大审判效果。 3、加大庭审教育、宣传力度,督促同案在逃犯投案自首。 4、选择典型案件,在案发地公开审判,教育群众,震慑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