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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法院制定审理细则规范“两抢一盗”案件的审理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01 〗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的精神,深化平安沈丘建设,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沈丘法院经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针对“两抢一盗”刑事审判工作作出《沈丘县人民法院关于“两抢一盗”案件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两抢一盗”案件的审理,细化“两抢一盗”案件的操作规程。
    一、程序部分
    1、立案。对一般“两抢一盗”案件的立案时间不超过2个小时,对疑难、复杂的“两抢一盗”案件的立案时间不超过1日。
    2、立案后立即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3、对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公诉机关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公诉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意见。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限于15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限于30日。
    5、对轻微“两抢一盗”案件一般应予以当庭宣判。
    6、须经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的“两抢一盗”案件,审判委员会随时召开、讨论并决出决定。
    7、判决作出后,案件主审人应在1日内向案件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二、实体部分
    对“两抢一盗”案件的审判,应遵循“从重、从快”与“宽严相济”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
    (一)对“两抢一盗”案件,从严掌握缓刑适用的条件,一般不适用缓刑。
    (二)下列盗抢行为应从重处罚:
    1、被告人拒不认罪,或避重就轻假意悔罪,主观恶性较大的;
    2、不愿退赃、不愿意全部退赃,或赃款已被挥霍而无力退赔的;
    3、有“两抢一盗”前科的;
    4、犯罪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6、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走私、赌博、嫖娼、吸毒等非法活动的;
    7、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8、对入户、入室和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场所内实施盗抢行为的;
    9、对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实施盗抢行为的;
    10、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三)对具有立功、自首、中止、未遂等法定从轻、减轻条件的,在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时,适当从紧,不能宽之无度。
    (四)对“两抢一盗”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从轻予以处罚。
    (五)在“两抢一盗”专项斗争活动中积极投案自首或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予以从轻处罚。
    (六)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
    三、其他
    1、加大与“两抢一盗”相关犯罪的惩罚力度。如隐瞒、掩饰非法所得罪等。
    2、通过审判挖掘其他犯罪线索,并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扩大审判效果。
    3、加大庭审教育、宣传力度,督促同案在逃犯投案自首。
    4、选择典型案件,在案发地公开审判,教育群众,震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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