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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飞车抢夺案件 性质却迥然不同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18 〗

     同是两人结伙作案,同是利用飞车实施抢夺,犯罪对象同是黄金耳环,就这样前后间隔两天发生的两起案件在沈丘县检察院审查批捕过程中出现了迥然不同的结果:一案定抢夺,另外一案定抢劫。为什么“同是飞车抢夺”,结果相差就这么大呢?该县检察院侦监科的一名负责同志详细向我们介绍了相关情况。
     2008年3月1日,张某、李某二人驾驶一大架摩托车在该县北城区对路人实施抢夺,抢得黄金耳环一对。3月3日,同是在该县发生的郑某、孙某同样驾驶一大架摩托车对路人随身佩戴的黄金耳环实施抢夺。两案的区别主要是,后者在实施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对实施拦截的群众进行殴打,属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在抗拒抓捕中当场使用暴力的规定,其抢夺性质已经发生转化,构成抢劫犯罪。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决定。
     该负责人还介绍,将来这两起案件在判决时,差距将会更加明显。因为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的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而抢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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