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在运送货物途中,未尽管理义务,致货物受损,货主要求赔偿损失。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李传宏、徐慧灵赔偿原告安泰纺织公司损失30346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06年元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运输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将原告的货物运到上海交货,总运费5000元。承运人的义务是点清货物、包数、件数、重量、签收货运单,如有货物少件、少重量、雨淋、污染、破损变质、误期等一切经济损失概有承运方负全部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方交付货物,并预付运费4000元。被告在运输途中因对货物管理不善,使货物和包装遭雨淋受损。货损经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为11952元,评估费600元。加上原告派人员到上海处理有关事宜花费、货物的来往运费、装卸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034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