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沈丘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蹊跷的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李某因伐树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致使原告张某受伤被判决承担主要责任,伤者张某也因明知有危险而在旁观看,自己本身有过错而被判决承担次要责任。 2007年6月29日早晨,被告李某和其家人在村南的南北大道上锯伐因大风刮倒斜横在路中央的树木,原告张某骑车上班途中路过,下车观瞧。被告李某用锯将树头锯下坠落,原告张某躲闪不及,被砸中头面部,当场昏迷,被送往医院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伐树的过程中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导致原告张某受伤,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张某明知有危险而在旁观瞧,应当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的各项损失34950.43元,由被告承担70%,即22374.96元,原告张某自行承担下余的30%,即12675.4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