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刘某被某大学录取后,向他人借4000元交学费,约定在大学毕业后将本息一并还清。5年后,刘某将当初写下的一份借据撕毁意图赖账。10月8日,沈丘县法院判决刘某偿还他人本息共计5600元。 2002年,刘某被郑州某大学录取,因家庭困难无力承担学费,刘某找邻居赵某作担保,向丁某某借4000元,每年利息400元,约定在大学毕业后本息一并清还。刘某写借据一式三份,刘某、丁某某和赵某各持一份。2006年,刘某大学毕业后,丁某某曾催赵某让刘某还钱。后来,刘某将赵某所持的一份借据撕毁,称其未向丁某某借过钱。无奈之下,丁某某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刘某以对方没有借据为由,意图赖账。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