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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撕欠条 法官明察断是非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7-19 〗

今年春天,沈丘县某服装店开业时为聚集人气,进行羊毛衫以旧换新活动,该县居民高某拿三件旧羊毛衫参与该活动。后以旧毛衫内有万元现金为由于店主张某发生争执,要求张某返还1万元现金,经人调解张某给付高某5000元了结此事,二人从此成为“朋友”。

过后不久,高某又呼朋唤友来到该服装店,以请客为名拿走羊毛衫18件,当时说是忘记带钱,两天内还钱。张某警觉,要求高某写欠条。高某在服装店营业员所写的欠款3485元的字据上签下自己的名字。两天后,高某如约而至,要求张某拿出欠条,张某拿出欠条交给高某,高某撕碎欠条,却不给付现金,只答应过几天给钱。但后来张某多次催要,高某不予理睬。张某无奈,想打官司,又觉着没有欠条心中没底,不能胜诉。后聘请律师取证,将高某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高某承认购买了张某的羊毛衫,亦承认当时没付款,但声称当时只购买了16件羊毛衫,欠款为3045元,已付3000元,欠条已在付款后撕掉,只欠张某45元。同时称对欠条内容不清楚。法官审查证据时发现,原告张某提交的书写欠条时印在下页纸上的痕迹清楚地显示了欠条的内容及高某的签字,律师与高某的电话录音中,高某认可了欠款事实的存在。

沈丘法院认为,高某在原告服装店营业员写有内容清晰明了的欠条上签字,是对欠条内容的认可,也是对购买服装计款3485元的承认;欠条撕毁后,在原告张某律师与高某的通话录音中,对欠款3485元不持异议,证明高某依然欠张某服装款3485元;高某声称不知欠条内容,只欠3045元,已还3000元,不合日常生活逻辑,不予采信;营业员虽与张某有利害关系,但其证词较为客观真实,和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应予采信。再者二人此前曾有纠纷,高某此次一次以所谓的“请客为名”购买十多件衣服的行为明显动机不良。故法院判决高某偿还欠款3485元。

判决送达后,高某自觉没理,没有上诉,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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