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丘县两名少年因在缓刑期间寻衅滋事,被沈丘县人民法院撤消缓刑后,结合新罪,分别被合并判处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李某曾于2006年5月10 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刘某则于2003年7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3月4日夜,被告人李某、刘某伙同他人窜至蒋某家中,用砖头将其家二楼窗户玻璃、电视机、影碟机及铝合金门和铁艺门砸坏。经鉴定,损失价值111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撤消李某的缓刑判决合并处理;刘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