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五个方面为突破口,结合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各自的特点,积极尝试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和谐诉讼模式。 一、牢固确立和谐主义诉讼理念。5000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官贵民贱”的特权思想在我国根深蒂固,这种惯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的诉讼模式。因此该院不断强调办案法官一定要突破以往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束缚,牢固树立和谐主义的诉讼理念,即以人为本,和谐诉讼;诉审协调,和而不同;诚信尽责,协同推进;援弱济困,实质平等;繁简得当,方便有效;调判相宜,胜败皆明;公正权威,案结事了;纵横规范,多元衔接;社会正义,回归和谐。 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该院充分发扬“和谐”一词的科学内涵,强调诉讼中的“法官与当事人和谐”,从各方面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制定《郸城法院和谐庭审实施细则》,实施各种细化措施,充分贯彻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立其在诉讼中的基础性原则地位,并将其作为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支柱。 三、强化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该院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形成科学合理的案件事实探明机制。首先充分肯定当事人的自治性和主体性,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选择,诉讼中更多地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充分体现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自主性。“法官语气好听了、说得少了,我们说得多了”是当事人对郸城法院新的感受。其次建立严格的法院职权调查证据制度,严格依照《最高法证据规定》的要求依申请、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四、加强法官与当事人的平等对话。该院真正确立法官与当事人“平等”的理念,实行法律观点开示制度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责问制度,保障法院和当事人就法律适用问题展开对话与交流,保障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领域中的程序参与权。该院要求法官在立案、送达、庭审尤其是判决阶段都要认真行使释明权,让当事人了解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律适用不妥,可责问办案法官,法官则必须做出解释,发现确有错误者立即予以纠正。 五、实施全程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该院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以亲民、爱民、利民、助民为切入点,实行便民导诉制度,建立便民立案机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完善便民庭审方式,落实院长轮流接待制,在案件的整个过程实施多项便民措施,促进了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