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法院将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同推动和促进民事调解工作结合起来,适时确立四种法治理念,使民调工作步入规范化、正规化轨道,确保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两者有机统一。 二、法律 平等理念。要求调解必须以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调解程序的启动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不能进入调解程序。调解自愿包括提出、方案、处分权、协议达成自愿等。法官主要起到主持和召集作用,严禁“哄骗式”、“压服式”等违规式调解。 三、程序合法理念。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要求法官对调解的每个环节、进程及调解内容,都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的规定严格办理。严掌调解尺度,杜绝以言代法和当事人在不明确协议内容的情况下先让签名盖章后解释说明的做法。 四、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法官必须站在公正立场上,在司法和调解活动中必须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牢记“司法为民”这一宗旨,把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调处案件的重中之重。 自确立四种法治理念指导民调工作以来,该院的民事调解工作已全面步入规范化、正规化轨道,公正、文明、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已经形成,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案件调解率明显递增。该院在7月上旬新结的15起案件中,调解率达95%以上,收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