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需求,避免民事纠纷激化,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诉累,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在当地人大监督支持下,对新聘请的20名人民调解员提出“案前调解不诉、案后调解撤诉、审理协助调解结案、执行协助和解”4个目标,适时出台8项制度,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员调解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优势,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一是调解指导制度。每个基层人民法庭正副庭长是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员,对于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及在法律方面所遇到的疑难问题,帮助调解员及时解决。二是调解参与制度。法庭在调解案件时,人民调解员应邀请协助调解。三是调解员培训制度。法院采取包片指导,定期指派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法官对民事诉讼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四是调解跟踪制度。根据案情的需要,法庭工作人员以当事人所的村委会为基地,帮助调解员就地调解。五是案件分流制度。对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在备案并经当事人同意后,分流到当事人所在地由人民调解员作调解工作。不能及时调解结案的,再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六是案件旁听制度。法院对于涉及新的法律、法规及新类型民事案件,通知人民调解员进行现场旁听。七是效力确认制度。经人民调解员就民事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主审法官要及时予以审查,主要审查调解的内容是否违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八是信息反馈制度。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如遇当事人矛盾冲突激烈,有上诉、引发民转刑迹象的案件,要及进将有关信息反馈到法院,协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稳定工作。 自8项制度有效实施以来,人民调解员调解能力明显增强,责任意识明显提高,调解成功率明显提升。 |